馬英九特別費案 台北地檢署提五點理由上訴
2007年08月18日08:07 來源:人民網-海峽兩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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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的上訴理由指出,對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檢察官從事“偵查”、“訴追”、“執行”職務,行使職權目的在達成刑事司法任務,當屬廣義的司法權之一。另外,檢方因告訴、告發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項規定,應即開始偵查。
上訴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審判權應受“刑事訴訟法”第268條不告不理及刑事訴訟有關檢、審分立原則的限制,檢察官何時行使偵查權、偵查權如何發動,屬檢方職權,法官無庸置論。
同時,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無異法官指導介入偵查權行使,容系法官個人缺乏偵查實務所致,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刑事不告不理原則不符,自失公平客觀立場。
第二點上訴理由是,一審論述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后矛盾,實違論理及經驗法則。
第三點上訴理由為証人吳麗洳筆錄部分,一審認為偵訊筆錄與証人証述內容不符,且有斷章取義之處,認為無証據能力,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第四點上訴理由是,一審認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並無說服力,且與經驗與論理法則有違。
第五點上訴理由為一審論述特別費歷史沿革,引據宋代“公使錢”部分,宋代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且以古代歷史論述今天的特別費,引據失當。
| (責任編輯:張玉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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