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右)、吳淑珍夫妻在任內收受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熏(左)千萬台幣賄賂,台北地檢署認為陳水扁與吳淑珍是洗錢共犯,1月23日上午嫌起訴陳水扁。台灣聯合報系資料照
中新網1月24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陳水扁、吳淑珍夫妻在陳水扁擔任台灣地區領導人期間收受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熏千萬元(新台幣,下同)賄賂,涉貪污罪遭判刑確定,這筆賄款因透過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存放於人頭賬戶中,台北地檢署認為陳水扁與吳淑珍是洗錢共犯,1月23日上午起訴陳水扁。
陳水扁保外就醫中,他接受訊問時稱,“是我老婆干的,我不知道”﹔吳淑珍由高雄地檢署執行科監管,台北檢方兩度請托高雄檢方代訊,但她都以健康因素推辭。
檢察官認定,相關犯罪事實不爭執,接受“終審法院”“扁珍為洗錢罪共犯”的法律意見,23日結案。
歷審司法判決數據記載,陳水扁與吳淑珍利用職權向前“財政部長”林全施壓,讓陳敏熏接任大華証券董事長不成,隨即接任“台北101”董事長。人事案的轉折牽涉行、收賄犯罪。
陳敏熏在2004年間以友人陳欽文名義購買1000萬元台支交予吳淑珍,吳淑珍即透過友人蔡美利在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賬戶提示兌領,再指示蔡美利於同年4月6日至12日分6次將支票存入其胞兄吳景茂設於彰化銀行民生分行的人頭賬戶內提示兌現,符合洗錢罪要件。
這筆賄款的下落,台北地檢署於判決確定后,申請查扣扁家資產,並凍結吳景茂設於彰化銀行民生分行的賬戶,要求行方將款項轉入公庫,是檢方執行“泛扁案”的第一筆犯罪所得。
此案吳淑珍因將錢透過哥哥存入人頭賬戶中,已遭依洗錢罪判刑定讞。高院當時認定,陳水扁也是洗錢共犯,因此退回檢方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