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9月17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陳姓男子為結識洪姓女子,把寫有電子信箱的紙條放進洪的背包﹔洪女回信詢問,因拒絕透露年齡及住址,遭陳辱罵“神經病”。洪女在網絡公布陳的電子信件,被告公然侮辱判無罪﹔陳改告洪女侵犯著作權,法官認定電郵及紙條內容擁有著作權,判洪女賠一萬一千元。
洪女說,她公布陳的紙條和信件,是要提醒網友注意防范,屬“合理使用”范圍,沒想到竟會被判違反“著作權法”﹔還未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陳2011年10月15日在苓雅區大遠百誠品書店把寫著“你好,我的email是…希望可以認識你”紙條,丟入洪女背包,洪女返家發現,寫信詢問陳是誰?陳自稱“小帥帥”,並詢問洪女年齡、住址等個人資訊,洪女拒答,陳回信辱罵洪“腦子結構有問題”、“神經病一隻”。
洪女不滿陳的行為,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以“在高雄遇到神經病”為題,公布陳寫的紙條、雙方電子郵件和書店監視器畫面,吸引網友討論。陳得知后告洪女公然侮辱,一審、二審法官都認為洪女描述經歷,無公然侮辱犯意,判無罪定讞。
陳心有不甘,再告洪女在網路公開他寫的紙條及信件內容,藉此賺取網站虛擬貨幣“批幣”,侵害他的著作權,求償十萬元,並要求洪女刪除貼文。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陳給洪女的電子信件具有著作權,洪女若要披露陳丟紙條的事,無需公布往來郵件內容,難認定為“合理使用”﹔電子信件屬尚未發表的公開著作,擁有著作權,洪女的作法侵害陳的著作權人格,須賠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