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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規定藝人影像不得出現在醫療廣告中

2016年10月02日08:31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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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台規定藝人影像不得出現在醫療廣告中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台灣藝人代言醫美廣告問題多,為杜絕爭議,台當局相關部門宣布即日起,藝人影像將不得出現在任何醫療廣告宣傳中,否則將視為“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違者依“醫療法”,對業者開罰5至25萬元(新台幣,下同)罰鍰,並可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開業執照,且吊扣負責醫師的醫師証書一年。

  不少藝人為維持自身容貌狀態,選擇與醫美機構合作,以享受免費療程協助業者代言廣告,但往往游走法律邊緣,粉絲也因為偶像代言願意去消費,進而出現不少糾紛。

  為避免問題層出不窮,台相關部門新增3項禁止醫療廣告行為,包括不得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后比較影像、不得刊播藝人影像及不得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的促銷行為。

  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藝人具有高知名度,對民眾影響力深遠,但許多狀況卻是藝人自己天生麗質,並非經過某些療程才變美,藝人代言這類廣告,的確有誤導民眾之嫌,才修法嚴禁藝人代言。

  根據2015年台灣各縣市衛生局違規醫療廣告查核結果顯示,在監看的5819件中,違規裁處及輔導案件計有385件,罰鍰共計2197萬元。

  此次禁止的醫療行為泛指抽脂、施打肉毒杆菌、玻尿酸等行為,至於藝人幫保健食品代言是否違法?石崇良解釋,保健食品屬於食品,並非醫療行為,是否有違法應回歸“藥事法”認定。

  石崇良說,近日即請地方衛生單位展開查核,會先從大眾最容易接觸的場域開始做起,包括捷運站、高鐵站燈箱、街頭的大型廣告牌、車體廣告或於距學校200米范圍內刊播的醫療廣告等,若經認定觸法,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作家、名嘴、網絡紅人、模特等,是否也屬管理范圍,石崇良則說,局限於隸屬經濟部門公司登記屬演藝公司旗下者,才需配合此規定,名人若未登記為藝人,不受此限。

  台灣整形外科醫學會理事長馬旭表示,新規定主要是杜絕沖動消費的患者,他曾收治一進診間就吵著要做雙眼皮的女性,經問診后才發現她是因眼瞼皮過度下垂,手術拉提就解決她的煩惱。

  不過,這項新規定讓不少開業整形醫師大跳腳,開業醫張炯銘說,藝人也是一般人,他們手術后效果良好,願意公開他們手術的結果及過程,有何不可?他痛批相關部門“管太多”、“要業者死路一條”。

(責編:王穎(實習)、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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