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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规范台湾水果市场经营行为
  2006年10月26日03:24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华社厦门10月25日电 (记者胡苏)厦门市工商局25日出台相关通告,从名称、标识、经营行为、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本辖区内台湾水果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意见。

  通告指出,“台湾产地水果”是指在原产地台湾种植、输出的水果。“台湾品种水果”指品种由台湾引进,在引种地种植、输出的水果。在广告宣传、标签标识中,限制使用“台湾水果”这一可能使人对水果的产地、品牌产生误解的宣传和表示,统一使用“台湾产地水果”和“台湾品种水果”等规范用语。无论是销售“台湾产地水果”还是“台湾品种水果”,都应在包装物和价格标签上注明产地。

  通告要求,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含进出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台湾水果方可销售。台湾水果经销商应当出具、出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出具检验合格证明的,必须进入水果批发市场交易;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每一批台湾水果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上市凭证后,方可销售。

  通告规定,大卖场、生鲜超市等需从非本市购进台湾水果的,应当查验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台湾水果经销商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购进水果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购货台账。

  对于以非原产于台湾的水果假冒台湾产地水果的销售行为、侵犯台湾水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台湾水果生产商和经销商在大陆通过注册普通商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广告行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台湾水果或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经销商,通告均明确提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10-26 第03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责任编辑: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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