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尚重义守诺的民族。著名的商鞅变法,就是从树立信用赢得民众信任开始。所谓“民无信不立”,“人无信不知其可也”。”仁、义、礼、智,信”的“信”,就是信用。中国人世代奉行“一言重九鼎,泰山反为轻”的准则。”得黄金百,不如季布一诺”,“一诺千金”被视为美德。著名晋商“日升昌”等票号见票即付,就是信用在中国近代金融领域的运用。诚实守信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是两岸中国人共同的精神财富。
引入担保机制是两岸交流与合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
90年代初,大陆多个地方发生银行贷款给台商后,台商卷款而逃的事件,大陆银行损失惨重。1998年、2002年,大陆两个演出团体在应邀赴合演出时,均因台湾经纪人评估市场有误,运作失当,在演出难以为继的情况下,竟然中途扔下演出团躲藏起来,演出团人员不但没有收入,其中一个演出团甚至连食宿都一度发生困难,后经多方相助,才得以返回大陆。1998年发生在辽宁的林滴娟遇害案,一个重要诱因就是林滴娟男友的公司拖欠大陆公司货款,大陆公司感到对对方缺乏有效制约手段而采取极端措施所致。2003年春节前后,台湾某旅行社向大陆发出40多个旅行团,该旅行社已向台湾游客收取费用,大陆旅行社接团后,台湾的这家旅行社却突然宣布倒闭;由于没有任何台湾机构向大陆旅行社提供付款担保,为避免损失,大陆旅行社便向台湾旅客提出了付款要求。大陆一些公司一方面希望大量引进台湾专业人才,同时又不得不在某些重要岗位或职务上对台湾籍员工设置限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机构为这些台湾籍员工提供忠诚担保。
类似上述的典型案例,还可以举出很多,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海峡两岸民间交流与合作中的担保需求最为突出的包括:贷款担保、履约担保、进出口信贷担保、招投标担保、职员忠诚度担保、旅行担保等。十多年来,尽管海峡两岸经济、文化各项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入,人员往来不断增加。但是,由于两岸政治上的分歧始终存在,岛内某些政治势力人为制造、煽动民众对立情绪,人为制造、扩大两岸民众的不信任,两岸民间交流与合作始终笼罩在不平衡、不稳定的两岸关系大气候中。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是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保障两岸人员正常往来,还是维护台胞合法权益,促进两岸共同利益,都迫切需要尽快建立海峡两岸民间交流与合作的信用与担保机制。
海峡两岸信用与担保业的发展
台湾的征信业起步较早。著名的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成立于1961年1月(其前身为中国征信所),拥有丰富的资信调查、市场研究经验。该机构主要从事工商企业资信调查、产业及产品调查研究。资产评估、出版工商企业名录等业务,建有全球性征信及市场调查的网络,调查与研究服务区域遍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中华征信所是世界征信事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科法斯(Coface)的主要成员,已取得国际间承认的征信资格。此外,台湾《天下》杂志等机构在台湾征信市场也占有一席之地。
台湾担保机构已有近30年的历史,最知名的当数“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成立于1974年。该基金主要由政府出资,并接受金融机构捐款,通过提供信用保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协助中小企业发展,并分担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1976年,台湾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1980年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为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保证。此外,还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的“中小企业银行”,推进各项辅导及互助保证贷款的”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会”,综合辅导并协助中小企业融资的“省属行库中小企业联合辅导中心”,由当局核拨并指定金融机构(绝大多数为公营银行)办理的低利专项贷款等。
台湾的信用与担保机构,配合银行,保险,技术辅导、员工培训、出口补贴。税费减免等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使台湾中小企业获得迅猛发展,经济实力迅速提升,并跻身于亚洲“四小龙”之列。台湾担保业走过近30年历程,为台湾中小企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并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值得大陆同行借鉴。
大陆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才出现专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担保机构。199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大陆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社会信用问题。1993年《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出台。 1994年实施《公司法》,1995年实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仲裁法》,1999年统一并出台《合同法》,至此,建立社会企业信用与担保体系所必需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目前,大陆有数十家征信公司,总体市场规模不大。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台湾中华征信所直属分公司北方中领公司等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 80%左右。市场份额最高的新华信公司2001年的营业收入仅 2000万元人民币上下,华夏公司的员工也只有120多人。
大陆企业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模式从1987年3月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开始,经过1993年8月实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得到进一步完善,其核心是债券发行实行计划规模管理、募集资金投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等。当时企业债券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债券管理体制调整,央行退出,企业债券的管理主要由国家计委承担。与此同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开始重新修订。修订期间,企业发行债券须经国务院特批。此后,发债规模虽变化不大,但发债企业数量大幅减少。据业内人士称,目前大陆企业债券评级市场的规模仅在几百万元人民币的水平。与征信和信用评级形成对比,担保业发展迅速。目前,大陆有各类担保机构近400家,覆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多个城市,拥有担保资金1 50亿元左右,其中 50%以上为民间投资,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有3家,在保金额 100多亿元。大陆担保机构大体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出资成立的,如中国经济技术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较雄厚,集中了大批专业人才,其中包括台湾信用·与担保专业人才。第二类是由地方政府部门支持组建的地方性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都是在《担保法》颁布、政府退出担保领域后成立的,其主要任务是为地方经济建设,特别是地方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担保服务。第三类是一些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成立的担保机构,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开发区内中小企业,是”孵化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三类担保机构由于都有政府背景,其经营业务也大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赢利,往往是次级目标。第四类是各种民办或合资担保机构,这些机构主要提供互助性或商业性担保服务。
大陆信用担保市场面临的机遇
大陆的信用担保市场正迎来机遇。首先,大陆为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和挑战。深化体制改革,加速发展经济,必须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努力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接轨的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的格局。而要达成这一目标,就必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第二,大陆的信用与担保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在客观上对信用与担保将形成巨大需求。第三,无论是大陆的担保机构,还是跨国担保集团在大陆的合资机构,基本上都处于发展初期,彼此的差距不大。少数大企业的行业性优势或垄断性地位尚未确立,市场分割尚未完成,这就为新兴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
尽管大陆在引进外资目录中没有明确规定担保业是属于限制类。鼓励类还是允许类,而且在加入WTO的承诺中对担保业也没有规定,但是,大陆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动向,一直为国外资本所关注.与金融有着天然联系的担保业当然不会例外。跨国担保集团对中国信用与担保市场进行了长时间的、谨慎的调查和评估。他们认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领域、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区别。因此,少数国际著名担保公司(如美国资本市场担保公司Cap MAC)主动放弃了中国市场。但是,更多的世界著名信用或担保公司仍采取了积极步骤。邓白氏(D u n & Bradstreet)、惠誉(Fitch)、标准普耳(Standard & poor’s)、科法斯(Coface)等在大陆建立了合资、合作公司。
在大陆的信用与担保市场,台湾信用与担保业者没有缺席,也不应该缺席。1993年2月,台湾中华征信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中领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后发展为北京北方中领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方中领公司主要从事资信调查、市场研究、动产及不动产评估、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十多年来,该公司与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银行、保险、外贸公司。国外驻中国大陆机构等保持密切合作,并已建立遍及大陆各中心城市的调查网络。通过十余年的发展,北方中领公司已经与新华信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跻身于大陆四大征信公司之列。在担保方面,由台湾中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的中盛投资担保 (江苏)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在江苏省常州市注册成立,投资总额2500万美元,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该公司作为大陆第一家合资担保公司,从事以自有资金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一般货物租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商业经济合同担保和资产买卖及处理、受托资产运用及管理、企业管理及财务规划咨询服务等业务,服务对象以合资企业为主。为台资企业提供信用与担保服务应注意的问题
两岸关系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两岸敌对状态尚未结束,直接”三通”尚未实现,人员、资本、货物、信息流动具有单向性特点。这些因素既构成经营涉台信用与担保业务的最大障碍,又对涉台信用与担保产生了更多的需求。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结合大陆信用与担保市场的发育水平,以合资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与担保企业,特别是台资担保公司应注意如下问题:
——在大陆全社会普及信用意识、建立较完备的信用制度需要一个过程。大陆企业债信评级正处于法规不确定时期,企业征信需求尚不普遍,个人征信需求刚刚起步,因此,以担保业为优先发展业务是符合市场现实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担保企业应最大限度地积累大陆台资企业和台商个人征信资料.通过担保业务建立合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为今后的业务扩展打基础、做准备。
——妥善处理代位求偿和反担保变现问题。根据当前现实,在大陆注册的合资担保企业不能以大陆公司的名义直接在台湾实现代位求偿,也不能在台湾接受抵押、质押。被担保的合资企业违约导致担保公司赔付后,有时可能需要担保公司在台湾代位求偿,因此,需要在订立担保合同之初就明确在台湾代位求偿的法律主体。在台湾接受抵押并保证反担保变现,也同样需要事前明确在台湾的法律主体。
——注意大陆与西方国家的区别,对担保业务进行合理规划。目前西方国家的担保公司已经不再开展贷款担保业务,这与所谓“征信国家”的金融市场发达密切相关。银行决定不予贷款的企业,担保公司也不会为其担保。但是,大陆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对外开放还有一个过程,因此,在一个时期内,风险最高的贷款担保业务仍然有市场。但是,随着获准在大陆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台湾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熟悉并进入大陆市场,其业务范围必将逐步扩展,加之大陆银行的竞争力逐步提升,整体金融市场更加开放,银行、保险公司等势必与担保公司形成业务竞争。因此,担保公司对涉台担保业务应进行合理规划。
——台资担保公司注意避免成为银行转嫁贷款风险的机构。大陆银行业改革后,取消了政策性贷款,实行商业化运作。为降低贷款风险,减少呆坏帐,银行对担保公司的出现是十分欢迎的。但是,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确定双方合作关系时,一定要明确彼此的权责利,避免成为单纯地替银行承担贷款风险的机构。
——台资担保公司要严格实行商业化运作,避免非经济因素干预担保业务。台资担保公司不同于大陆各级政府支持的政策性担保公司,运作模式也必然与之有所区别。在经营担保业务时,对担保业务的评估,应严格按既定的评估程序进行,凡是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业务,无论来自哪方面的压力,都要坚持按程序审核、筛选。
——加强两岸担保业者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与国际著名担保机构的联系,按规范化、国际化标准建立信用与担保评估体系,形成一只高素质的律师及专业评估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