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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规定艺人影像不得出现在医疗广告中

2016年10月02日08:31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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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台规定艺人影像不得出现在医疗广告中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艺人代言医美广告问题多,为杜绝争议,台当局相关部门宣布即日起,艺人影像将不得出现在任何医疗广告宣传中,否则将视为“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宣传”,违者依“医疗法”,对业者开罚5至25万元(新台币,下同)罚锾,并可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处分或废止开业执照,且吊扣负责医师的医师证书一年。

  不少艺人为维持自身容貌状态,选择与医美机构合作,以享受免费疗程协助业者代言广告,但往往游走法律边缘,粉丝也因为偶像代言愿意去消费,进而出现不少纠纷。

  为避免问题层出不穷,台相关部门新增3项禁止医疗广告行为,包括不得刊播手术或治疗前后比较影像、不得刊播艺人影像及不得以优惠、团购、直销、消费券、预付费用、赠送疗程或针剂等具有意图的促销行为。

  医事司司长石崇良表示,艺人具有高知名度,对民众影响力深远,但许多状况却是艺人自己天生丽质,并非经过某些疗程才变美,艺人代言这类广告,的确有误导民众之嫌,才修法严禁艺人代言。

  根据2015年台湾各县市卫生局违规医疗广告查核结果显示,在监看的5819件中,违规裁处及辅导案件计有385件,罚锾共计2197万元。

  此次禁止的医疗行为泛指抽脂、施打肉毒杆菌、玻尿酸等行为,至于艺人帮保健食品代言是否违法?石崇良解释,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并非医疗行为,是否有违法应回归“药事法”认定。

  石崇良说,近日即请地方卫生单位展开查核,会先从大众最容易接触的场域开始做起,包括捷运站、高铁站灯箱、街头的大型广告牌、车体广告或于距学校200米范围内刊播的医疗广告等,若经认定触法,将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锾。

  至于作家、名嘴、网络红人、模特等,是否也属管理范围,石崇良则说,局限于隶属经济部门公司登记属演艺公司旗下者,才需配合此规定,名人若未登记为艺人,不受此限。

  台湾整形外科医学会理事长马旭表示,新规定主要是杜绝冲动消费的患者,他曾收治一进诊间就吵着要做双眼皮的女性,经问诊后才发现她是因眼睑皮过度下垂,手术拉提就解决她的烦恼。

  不过,这项新规定让不少开业整形医师大跳脚,开业医张炯铭说,艺人也是一般人,他们手术后效果良好,愿意公开他们手术的结果及过程,有何不可?他痛批相关部门“管太多”、“要业者死路一条”。

(责编:王颖(实习)、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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