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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谈“26条措施”:回应台胞诉求提供发展机遇

本报记者  张  盼
2019年12月13日08:40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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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台办12月11日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就上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简称“26条措施”)等内容,回答两岸媒体记者提问。

  积极回应台胞台企关切

  针对民进党称大陆出台“26条措施”是企图干涉台湾地区选举,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应询表示,我们从不介入台湾地区选举。“26条”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热点,进一步回应台胞台企重点关切,含金量进一步提高,受益面进一步扩大,体现先行先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调研,广泛认真听取了台胞台企诉求。有的措施是在一些地方先行先试后要复制推广到更多地方,有的是部分台商台企特别关注的新兴产业领域和渴望重点参与的。“这到底是岛内一些人说的所谓宣誓意义,还是实质突破?让事实来说话。”她说。

  朱凤莲指出,一段时间以来,民进党当局通过“修法”等手段不断进行政治操弄、煽动两岸敌意、限缩打压两岸正常交流交往,实际上已造成台湾民众特别是台商台生人心惶惶、草木皆兵。无论民进党当局怎么变换手法,目的都是为了恐吓、惩罚参与两岸交流的台湾民众,在台湾社会造成了“绿色恐怖”,他们企图以此谋取政治私利,不会得逞,也不得民心。

  有记者问:大陆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到,扩大两岸人员往来,完善台湾同胞待遇政策措施,又持续推出“31条措施”和“26条措施”。请问大陆在制定“十四五”规划时是否还会面向更广大台胞群体来广征意见?大陆将会在目前基础上再推出哪些措施来促进两岸融合发展?

  朱凤莲表示,我们一直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两岸同胞加强交流合作的共同愿望和台湾同胞期盼更多发展机遇的实际需求,持续出台“31条措施”“26条措施”等一系列惠台利民政策举措,为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提供更多同等待遇,受到台湾同胞的广泛欢迎和肯定。

  她说,国台办将持续完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保障台湾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在“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我们也会向有关方面积极反映广大台湾同胞的诉求。

  台湾居民可在大陆参加社保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正式出台,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记者问及台胞会从《暂行办法》中获得哪些实实在在的好处,朱凤莲应询表示,出台《暂行办法》是落实十九大提出逐步为在大陆台胞提供同等待遇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也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两岸社会保障和公共资源共享重要主张的具体举措,意味着在大陆就业、居住、就读的台胞可以和大陆居民一样,享受国家提供的相关福利制度。

  朱凤莲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12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已就《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相关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和解读。

  朱凤莲说,《暂行办法》对台胞适用人员的考虑十分周全,对在大陆参保台胞实现了全覆盖。该办法不但适用于单位就业、灵活就业、个体经营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台胞,而且适用于在大陆居住的未就业台胞,以及在大陆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对在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台胞,大陆各级财政都将按规定给予相应财政补助,保障参保台胞的社会保障水平。

  她介绍说,考虑到减轻台胞缴费压力和返台工作学习实际需要,《暂行办法》为台胞在大陆参加社保做出特殊安排。台胞如不选择在大陆和台湾双重保险,可凭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大陆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切实解决了台胞关注的双重参保问题。台胞如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大陆,可选择保留账户、再次来大陆就业或居住时继续缴费,也可选择由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保关系,一次性提取社保个人账户内的储存额。

  朱凤莲说,《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台胞享有参加5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其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由大陆用人单位缴费,完全不需要参保台胞个人缴纳任何费用,切实有效提升了台胞在大陆参保的社会保障范围和力度。

  冀共同排除交流中的人为障碍

  有记者问:“26条措施”第11条提出,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岛内有人质疑称,在当前两岸协商联系机制停摆情况下,难以落实这方面合作。该问题能否解决?

  国台办经济局副局长陈斌华应询表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两岸制度化协商联系机制停摆,但我们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步伐没有停止。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是造福两岸同胞和相关产业的具体举措,大陆方面将认真落实。希望两岸同胞共同努力,排除两岸交流合作中人为制造的障碍,真正增进台湾同胞利益福祉。

  陈斌华介绍说,为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推动台湾输入大陆商品便捷快速通关,支持两岸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发展,大陆海关正加快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研究制定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结果管理制度。

  有记者问:“26条措施”第6条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请问现在有哪些具体做法,将来会如何进一步保障这条措施?

  陈斌华表示,目前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有融资租赁公司7家,业务开展良好。银保监会已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述政策性文件将平等对待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发起人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他说,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优化服务,推动两岸金融业融合发展。

(责编:秦白雪(实习生)、刘洁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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