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台办对“农林22条措施”中涉台胞台企林地经营权部分予以说明
人民网北京3月17日电 (刘洁妍、苏缨翔)17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在今天举行的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蒋建平、国家林草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将就“农林22条措施”作详细解读,发言人朱凤莲主持发布会并答问。
海峡卫视记者提问:“农林22条措施”第2条涉及了台胞台企的林地经营权,提出台胞台企林地经营权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请问发言人,可否予以说明。谢谢。
胡元辉回答:林地经营权是广大台胞台企比较关心的。根据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台胞台企可以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在具体过程中,请台胞台企注意,取得林地经营权时,需要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对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经营林地应当遵守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朱凤莲补充回答:这条措施还涉及到其他部门,我再作一个补充介绍。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台胞台企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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