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吳淑珍。圖為吳淑珍在台北地方法院門口念“道歉聲明”。
中新網11月5日電 據台灣“今日新聞網”報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部門今(5)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合議庭在今日裁定,吳淑珍因犯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並科罰金新台幣1.58億元(新台幣,下同),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新聞稿中指出,吳淑珍6案分別是2003年8月共同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絡有期徒刑11年,並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2004年4月共同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絡有期徒刑8年,並科罰金新台幣500萬元、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1年2月(已減為有期徒刑7月)。
另外還有教唆偽証有期徒刑1年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主管事物圖利罪(南港展覽館)有期徒刑9年,並科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洗錢防制法(龍潭購地洗錢)有期徒刑2年,並科罰金新台幣300萬元。
經裁定后,吳淑珍合並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2月,並科罰金新台幣1.58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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