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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談“26條措施”:回應台胞訴求提供發展機遇

本報記者  張  盼
2019年12月13日08:4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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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台辦12月11日舉行專場新聞發布會,就上月出台的《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26條措施”)等內容,回答兩岸媒體記者提問。

  積極回應台胞台企關切

  針對民進黨稱大陸出台“26條措施”是企圖干涉台灣地區選舉,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應詢表示,我們從不介入台灣地區選舉。“26條”緊扣經濟社會發展熱點,進一步回應台胞台企重點關切,含金量進一步提高,受益面進一步擴大,體現先行先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調研,廣泛認真聽取了台胞台企訴求。有的措施是在一些地方先行先試后要復制推廣到更多地方,有的是部分台商台企特別關注的新興產業領域和渴望重點參與的。“這到底是島內一些人說的所謂宣誓意義,還是實質突破?讓事實來說話。”她說。

  朱鳳蓮指出,一段時間以來,民進黨當局通過“修法”等手段不斷進行政治操弄、煽動兩岸敵意、限縮打壓兩岸正常交流交往,實際上已造成台灣民眾特別是台商台生人心惶惶、草木皆兵。無論民進黨當局怎麼變換手法,目的都是為了恐嚇、懲罰參與兩岸交流的台灣民眾,在台灣社會造成了“綠色恐怖”,他們企圖以此謀取政治私利,不會得逞,也不得民心。

  有記者問:大陸在“十三五”規劃中提到,擴大兩岸人員往來,完善台灣同胞待遇政策措施,又持續推出“31條措施”和“26條措施”。請問大陸在制定“十四五”規劃時是否還會面向更廣大台胞群體來廣征意見?大陸將會在目前基礎上再推出哪些措施來促進兩岸融合發展?

  朱鳳蓮表示,我們一直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順應兩岸同胞加強交流合作的共同願望和台灣同胞期盼更多發展機遇的實際需求,持續出台“31條措施”“26條措施”等一系列惠台利民政策舉措,為台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提供更多同等待遇,受到台灣同胞的廣泛歡迎和肯定。

  她說,國台辦將持續完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深化兩岸融合發展、保障台灣同胞福祉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在“十四五”規劃編制過程中,我們也會向有關方面積極反映廣大台灣同胞的訴求。

  台灣居民可在大陸參加社保

  《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近日正式出台,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記者問及台胞會從《暫行辦法》中獲得哪些實實在在的好處,朱鳳蓮應詢表示,出台《暫行辦法》是落實十九大提出逐步為在大陸台胞提供同等待遇的一項制度性安排,也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推動兩岸社會保障和公共資源共享重要主張的具體舉措,意味著在大陸就業、居住、就讀的台胞可以和大陸居民一樣,享受國家提供的相關福利制度。

  朱鳳蓮說,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提供的一種社會福利制度。12月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相關負責人已就《暫行辦法》出台的背景和相關情況作了詳細介紹和解讀。

  朱鳳蓮說,《暫行辦法》對台胞適用人員的考慮十分周全,對在大陸參保台胞實現了全覆蓋。該辦法不但適用於單位就業、靈活就業、個體經營等多種形式的就業台胞,而且適用於在大陸居住的未就業台胞,以及在大陸高校就讀的台灣學生。對在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台胞,大陸各級財政都將按規定給予相應財政補助,保障參保台胞的社會保障水平。

  她介紹說,考慮到減輕台胞繳費壓力和返台工作學習實際需要,《暫行辦法》為台胞在大陸參加社保做出特殊安排。台胞如不選擇在大陸和台灣雙重保險,可憑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証明,不在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切實解決了台胞關注的雙重參保問題。台胞如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大陸,可選擇保留賬戶、再次來大陸就業或居住時繼續繳費,也可選擇由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保關系,一次性提取社保個人賬戶內的儲存額。

  朱鳳蓮說,《暫行辦法》還明確規定台胞享有參加5項社會保險的權利,其中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由大陸用人單位繳費,完全不需要參保台胞個人繳納任何費用,切實有效提升了台胞在大陸參保的社會保障范圍和力度。

  冀共同排除交流中的人為障礙

  有記者問:“26條措施”第11條提出,推動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島內有人質疑稱,在當前兩岸協商聯系機制停擺情況下,難以落實這方面合作。該問題能否解決?

  國台辦經濟局副局長陳斌華應詢表示,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兩岸制度化協商聯系機制停擺,但我們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步伐沒有停止。推動兩岸食品、農產品、消費品安全監管合作,是造福兩岸同胞和相關產業的具體舉措,大陸方面將認真落實。希望兩岸同胞共同努力,排除兩岸交流合作中人為制造的障礙,真正增進台灣同胞利益福祉。

  陳斌華介紹說,為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推動台灣輸入大陸商品便捷快速通關,支持兩岸第三方檢驗檢測市場發展,大陸海關正加快完善進出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和快速反應監管體系,研究制定採信第三方檢驗機構結果管理制度。

  有記者問:“26條措施”第6條提到,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請問現在有哪些具體做法,將來會如何進一步保障這條措施?

  陳斌華表示,目前台資金融機構在大陸設有融資租賃公司7家,業務開展良好。銀保監會已出台《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正制定《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上述政策性文件將平等對待包括台資企業在內的發起人按照相關規定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他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進一步完善市場監管制度,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優化服務,推動兩岸金融業融合發展。

(責編:秦白雪(實習生)、劉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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