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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餿水油案二審:強冠遭罰1.2億 董事長被判22年

2016年08月26日08:45 | 來源:人民網-台灣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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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8月26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強冠餿水油案,高雄高分院昨依“違反食安法等罪”,重判董事長葉文祥22年、副總經理戴啟川18年,重罰強冠1.2億(新台幣,下同),並依刑法沒收新制沒收強冠賣黑心油所得8150多萬元﹔這個判決創下島內食安案件最高刑罰紀錄。

另外,上游地下工廠負責人郭盈志(原名郭烈成)判刑23年6個月,沒收犯罪所得721萬多元和儲存在廠內准備販賣的油品350噸﹔郭的員工施閔毓判刑2年6個月,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指出,食用油安全衛生應自源頭管理,凡使用飼料油、皮革油、回收油等不符合“食安法”原料所生產的產品,不論精煉后產品的檢驗結果如何,都不得供人食用﹔強冠精煉后的產品雖符合標准,仍不能認定可供食用。

判決指出,強冠制造的全統香豬油等產品,混合飼料油及動物混合油,制造油槽經採樣,驗出含有豬、雞、魚等不同動物成分,且總極性化合物(供判斷回收炸油)高達百分之十四,精煉后雖可降低,但不能認定油品安全,長期食用極可能危害健康。

合議庭表示,葉文祥、戴啟川自2014年2月至9月間,向郭盈志、蔡鎮州購買豬皮革油、牛油、雞油及魚油等劣油飼料油或動物混合油,指示員工以攙偽、假冒方式制成全統香豬油等產品出售給不知情的下游廠商,詐欺取財。郭一審判12年,蔡一審判15年,並科罰金兩千八百萬元。

一審認定下游受害廠商173家,葉文祥、戴啟川都判刑20年,二審認定有285家,犯罪產生的損害嚴重,審酌葉已與一百多家廠商和三千多名消費者和解,加重判處22年(其中5年得易科罰金)﹔戴非股東、董事,隻受雇於葉,領固定薪水,減輕判18年(其中4年得易科罰金)。

(責編:劉潔妍、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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