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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選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罷免公職人員門檻降至1/4

2016年11月30日08:16 | 來源:中國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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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台"選罷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罷免公職人員門檻降至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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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罷法”修正前后比較。(圖片來源:台灣《中國時報》)

  中國台灣網11月30日訊 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台灣“立法院會”昨(29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降低罷免門檻。將來提罷免案門檻,從原選區選舉人2%改1%,聯署門檻從原選區13%降為10%。若要通過罷免案,則需同意票數高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要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

  據報道,台灣地區“選罷法”原規定,提議罷免案需原選區2%選舉人共同提議,13%共同聯署才成案。而罷免案投票人數若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2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1/2以上者,均遭否決,即“雙二一制”。

  根據三讀條文,將來罷免案從需要原選區2%選舉人共提議,下修至1%﹔聯署門檻從13%降為10%﹔在罷免案通過方面,同意票數從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2/1降至1/4通過。

  “時代力量”對通過標准有意見,提案建議採“簡單多數決”方式,誰票多就贏,不該再設1/4門檻。但民進黨與親民黨有疑慮,親民黨團總召李鴻鈞認為,降低門檻到一個程度就好,以避免低門檻變成惡斗工具。全案最后“院會”表決,“時力”支持不設門檻,獲國民黨支持,但在民進黨與親民黨共同人數優勢下否決,維持1/4門檻。

  據報道,此次“修法”刪除了“罷免不得宣傳”等規定,廣播電視得有償提供時段從事宣傳,報紙雜志刊登罷免廣告需載明刊登者姓名。罷免案提議人與被罷免人可在媒體宣傳,也可以設罷免或反罷免總部。網絡時代利用網絡聯署更方便,“修法”要求“中選會”建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聯署,文件也以電磁紀錄方式提供。

  “新法”也將聯署時間延一倍,“立委”、六個主要縣市議員、市長,縣市長由30天改6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少數民族區長,20天改40天﹔鄉(鎮、市)民代表、少數民族區民代表、村或裡長由10天改20天。

  根據修正條文,罷免案成立30天內若巧遇其他選舉投票時,可同時舉行。若被罷免人同時也是被選舉人時,則在罷免案成立60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中國台灣網 李寧)

(責編:王穎(實習)、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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