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國家科技部、財政部發布《關於鼓勵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組織實施的若干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規定》分為12條,對國家科技計劃直接資助港澳科研活動做出了總體制度安排,意在促進內地與港澳特區發揮各自科技優勢、加強科技合作,支持港澳特區科技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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