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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對“農林22條措施”中涉台胞台企林地經營權部分予以說明

2021年03月17日10:51 | 來源:人民網-台灣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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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3月17日電 (劉潔妍、蘇纓翔)17日,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十一個部門聯合出台《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措施”)。在今天舉行的國台辦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農業農村部對台灣農業事務辦公室副主任蔣建平、國家林草局港澳台辦公室副主任胡元輝將就“農林22條措施”作詳細解讀,發言人朱鳳蓮主持發布會並答問。

海峽衛視記者提問:“農林22條措施”第2條涉及了台胞台企的林地經營權,提出台胞台企林地經營權可依法進行登記,辦理權屬証書和流轉。請問發言人,可否予以說明。謝謝。

胡元輝回答:林地經營權是廣大台胞台企比較關心的。根據2018年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修訂的《森林法》的相關規定,台胞台企可以依法從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農戶、林業企業等林業經營者手裡通過流轉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經營發展林業,也可以依法依規實行林權抵押貸款或流轉處置。在具體過程中,請台胞台企注意,取得林地經營權時,需要通過地方人民政府對流轉集體林地經營權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經營林地應當遵守森林資源管理制度。

朱鳳蓮補充回答:這條措施還涉及到其他部門,我再作一個補充介紹。為適應林業改革發展需要,滿足權利主體登記需求,大陸有關部門出台了《關於進一步規范林權類不動產登記 做好林權登記與林業管理銜接的通知》,明確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據合同約定,可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或林地經營權/林木使用權登記,並強調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拒絕受理。

台胞台企能夠依法獲得集體林地經營權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台胞台企可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定開展林地經營權登記,也可依規再次流轉。

(責編:張信鳳、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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