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当局“文化部长”龙应台提出“通奸除罪化”,引起正反各种回响。台湾《中国时报》19日发表社论指出,用“刑罚处罚”通奸的问题在于它所制造的问题,远比所能解决的问题多。要做到“通奸除罪化”,应将相应“民事救济”的配套措施加载“民法”。社论直言:此事关系“刑事政策”走向,终须有个正确的判断,“通奸除罪化”的时刻到了。
社论摘编如下:
台当局“文化部长”龙应台日前指出“通奸罪”至今存于台湾“刑法”之中,是个台湾应该慎思改弦易辙之道的问题。
龙应台的发言,引起了正反各种回响,台当局部门之中,“法务部”对于“通奸除罪化”似乎态度保守,“行政院会”中之讨论,则是莫衷一是。此项议题非自今日始,在不同的民间女性权益团体之间,似也还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如今话题重开,反对除罪化者有质疑此事与“文化部”何干,龙应台不该吹皱一池春水者;我们则以为,此事关系“刑事政策”走向,终须有个正确的判断,“通奸除罪化”的时刻到了。
这件事或许与“法务部”的职责关系更大,但是确实也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时至今日,性别平等虽然已成金科玉律,但也不要忘记通奸是前性别平等社会的产物,在刑法是用来维持人伦秩序而男子仍妻妾成群的年代,“通奸罪”原是用来对付女子失贞的律法。到了今天,虽然“通奸罪”两性皆同其适用,然而由于“通奸罪”是告诉乃论,配偶一旦宥恕,“通奸罪”即不能成案。试问因“通奸罪”受处罚者,男性与女性孰多?丈夫还是妻子出轨受到配偶宥恕的情形居多?丈夫受到宥恕时,配偶仍然以刑罚追诉小三的情形仍属常见,其结果当然不难想见,“通奸罪”处罚的对象,事实上仍以女性为多。此点在相关的实证调查上,亦已得到了证明。传统性别文化观念在实施通奸刑罚的差别效应,继续以另一种态样发生作用;不能说“通奸除罪化”的辩论,与文化无关。
但是,“通奸罪”的适用有性别效益差异的问题,尚未必是“通奸除罪化”的主要理由。“通奸除罪化”的主要理由,是使用“刑罚权”制裁关系家庭伦理的通奸行为,是“刑罚权”的误用。此中必须澄清的误解是,“通奸除罪化”并不是要改变通奸行为的道德评价,通奸当然是违反婚姻承诺的不道德行为,台湾“民法”规定通奸构成离婚的事由,也不会因为“通奸除罪化”而要改变;“通奸除罪化”只是要停止动用“刑罚处理”民事上违反婚姻承诺的行为而已。
用“刑罚处罚”通奸的问题何在?问题在于它所制造的问题,远比所能解决的问题多。现行的“通奸罪”属于告诉乃论,已然说明了通奸的行为,本质上不是“刑事政策”欲行公诉的主要对象;配偶出轨,事关私德,为何需要动用“公权力”加以过问?当是因为不分的陈旧观念使然,才使“刑罚权”介入私场域显得如此理所当然。
动用“司法资源”追诉通奸的“刑事责任”,除了满足当事人报复的快感之外,对当事人有什么好处呢?答案是半点也无。“刑法”规定通奸的“处罚”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配偶追诉配偶“刑事责任”成功的结果是配偶去坐牢,必然是家庭破碎。(即便是改为科处罚金,也不是赔给被害人)如果不欲离婚,反而伤害了家庭;如果想要离婚,“刑事处罚”反而影响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能力。一旦为了避免牢狱之灾而加宥恕,反而可能不利于民事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甚至于监护权或赡养费的主张。
其实现代的刑事政策既不应赞成应报刑的观念,也不该鼓励以刑逼民、混淆民刑事务的做法。“通奸罪”却恰恰同时助长了两者,龙应台说通奸的“刑罚”规定是落伍的标志,真是一针见血的评论;“法务部”是“刑事政策”的主管机关,不能再抱着应报刑的观念不放,放任不谙法律原理的民众“以刑逼民”,误用“司法”资源。
真要在法律上为通奸行为的配偶伸张权益,正确的方法不是只事道德谴责而将通奸的配偶关起来。而是一方面将毫无帮助而只会形成观念误导的“通奸罪”从“刑法”中移除,另一方面则在“民法”中加入通奸行为构成离婚时决定子女监护的重要负数指标,而且明订通奸构成离婚时请求慰抚金或提高赡养费的事由,才是“现代法律制度”上,正确而有效非难通奸行为的途径。
“通奸除罪化”,同时将相应“民事救济”的配套措施加载“民法”,需要剑及履及的“修法”行动,“法务部”不但就是“刑事政策主管机关”,于此责无旁贷。此事确实事关台湾形象,“法务部”不该继续蹉跎,以不变应万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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