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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媒:“通奸除罪化”須有民事救濟配套

2013年03月21日16:32    來源:中國台灣網    手機看新聞

  日前,台當局“文化部長”龍應台提出“通奸除罪化”,引起正反各種回響。台灣《中國時報》19日發表社論指出,用“刑罰處罰”通奸的問題在於它所制造的問題,遠比所能解決的問題多。要做到“通奸除罪化”,應將相應“民事救濟”的配套措施加載“民法”。社論直言:此事關系“刑事政策”走向,終須有個正確的判斷,“通奸除罪化”的時刻到了。

  社論摘編如下:

  台當局“文化部長”龍應台日前指出“通奸罪”至今存於台灣“刑法”之中,是個台灣應該慎思改弦易轍之道的問題。

  龍應台的發言,引起了正反各種回響,台當局部門之中,“法務部”對於“通奸除罪化”似乎態度保守,“行政院會”中之討論,則是莫衷一是。此項議題非自今日始,在不同的民間女性權益團體之間,似也還未形成一致的看法。如今話題重開,反對除罪化者有質疑此事與“文化部”何干,龍應台不該吹皺一池春水者﹔我們則以為,此事關系“刑事政策”走向,終須有個正確的判斷,“通奸除罪化”的時刻到了。

  這件事或許與“法務部”的職責關系更大,但是確實也與社會文化密切相關﹔時至今日,性別平等雖然已成金科玉律,但也不要忘記通奸是前性別平等社會的產物,在刑法是用來維持人倫秩序而男子仍妻妾成群的年代,“通奸罪”原是用來對付女子失貞的律法。到了今天,雖然“通奸罪”兩性皆同其適用,然而由於“通奸罪”是告訴乃論,配偶一旦宥恕,“通奸罪”即不能成案。試問因“通奸罪”受處罰者,男性與女性孰多?丈夫還是妻子出軌受到配偶宥恕的情形居多?丈夫受到宥恕時,配偶仍然以刑罰追訴小三的情形仍屬常見,其結果當然不難想見,“通奸罪”處罰的對象,事實上仍以女性為多。此點在相關的實証調查上,亦已得到了証明。傳統性別文化觀念在實施通奸刑罰的差別效應,繼續以另一種態樣發生作用﹔不能說“通奸除罪化”的辯論,與文化無關。

  但是,“通奸罪”的適用有性別效益差異的問題,尚未必是“通奸除罪化”的主要理由。“通奸除罪化”的主要理由,是使用“刑罰權”制裁關系家庭倫理的通奸行為,是“刑罰權”的誤用。此中必須澄清的誤解是,“通奸除罪化”並不是要改變通奸行為的道德評價,通奸當然是違反婚姻承諾的不道德行為,台灣“民法”規定通奸構成離婚的事由,也不會因為“通奸除罪化”而要改變﹔“通奸除罪化”只是要停止動用“刑罰處理”民事上違反婚姻承諾的行為而已。

  用“刑罰處罰”通奸的問題何在?問題在於它所制造的問題,遠比所能解決的問題多。現行的“通奸罪”屬於告訴乃論,已然說明了通奸的行為,本質上不是“刑事政策”欲行公訴的主要對象﹔配偶出軌,事關私德,為何需要動用“公權力”加以過問?當是因為不分的陳舊觀念使然,才使“刑罰權”介入私場域顯得如此理所當然。

  動用“司法資源”追訴通奸的“刑事責任”,除了滿足當事人報復的快感之外,對當事人有什麼好處呢?答案是半點也無。“刑法”規定通奸的“處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配偶追訴配偶“刑事責任”成功的結果是配偶去坐牢,必然是家庭破碎。(即便是改為科處罰金,也不是賠給被害人)如果不欲離婚,反而傷害了家庭﹔如果想要離婚,“刑事處罰”反而影響被告支付贍養費的能力。一旦為了避免牢獄之災而加宥恕,反而可能不利於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甚至於監護權或贍養費的主張。

  其實現代的刑事政策既不應贊成應報刑的觀念,也不該鼓勵以刑逼民、混淆民刑事務的做法。“通奸罪”卻恰恰同時助長了兩者,龍應台說通奸的“刑罰”規定是落伍的標志,真是一針見血的評論﹔“法務部”是“刑事政策”的主管機關,不能再抱著應報刑的觀念不放,放任不諳法律原理的民眾“以刑逼民”,誤用“司法”資源。

  真要在法律上為通奸行為的配偶伸張權益,正確的方法不是隻事道德譴責而將通奸的配偶關起來。而是一方面將毫無幫助而隻會形成觀念誤導的“通奸罪”從“刑法”中移除,另一方面則在“民法”中加入通奸行為構成離婚時決定子女監護的重要負數指標,而且明訂通奸構成離婚時請求慰撫金或提高贍養費的事由,才是“現代法律制度”上,正確而有效非難通奸行為的途徑。

  “通奸除罪化”,同時將相應“民事救濟”的配套措施加載“民法”,需要劍及履及的“修法”行動,“法務部”不但就是“刑事政策主管機關”,於此責無旁貸。此事確實事關台灣形象,“法務部”不該繼續蹉跎,以不變應萬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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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鄧志慧、劉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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