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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改“軍審法” 林毅夫“叛逃案”各方盼解套

2014年01月13日16:42    來源:人民網-台灣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1月13日電(記者王連偉 吳亞明)由於台灣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引發島內“軍事審判法”修法,台灣現役軍人在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偵審,其中就包括35年前“潛逃大陸”的前台灣陸軍連長林毅夫等案件,軍隊監獄從此走入歷史,“軍囚”及建物將移交給“矯正署”。不過,台“法務部”、高等法院檢察署、“司法院”等單位初步研究后,仍傾向認定林毅夫繼續通緝,待地方法院事后再依卷証及共識決定是否撤銷通緝。

林毅夫案移交案發地金門

台“軍審法”去年修法后,1月13日進行第二階段移撥作業,其中最受矚目的是被軍方依“投敵叛逃罪”通緝的世界銀行前副總裁林毅夫,其案件被移交到案發地金門高等法院分檢察署處理。

據島內媒體報道,金門高分檢檢察長刑泰釗透過書記官長洪建銘表示,初步認定林毅夫“通敵”現況並未消失,屬“繼續犯”,沒有所謂通緝時效過期問題,金門高分檢目前看法與軍檢一致,13日將對林毅夫繼續發布通緝令。人們原以為林案移交地方后或可為其解套,但現在看來林案暫無法解套。

據悉,金門高分檢除檢察長外,隻有一名吳姓檢察官,林案將由吳檢察官承接,吳也需要一段時間查看相關卷証、深入研究相關法令后,才能進一步說明。

林案移送司法機關后,因其涉犯台灣“軍法”中“投敵叛逃罪”,規定將由二審檢察機關處理﹔林的戶籍地雖然在宜蘭,但“軍法”修正后,軍地各方達成共識,案件以“犯罪地”為原則,將林案由金門高分檢負責。

台灣“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按照一般案件處理流程,檢察機關收到通緝案件后,會先了解追訴時效是否消滅,如果已消滅但還有通緝必要,仍會繼續通緝。林毅夫案屬個案,“法務部”沒有收到金門高分檢報告會如何處理,基本上不會過問此案。

有其他檢察官指出,金門高分檢收案后,如按台灣舊“刑法”規定,“投敵叛逃罪”通緝時效為20年,而林案至今已逾35年,並過了追訴時效,應撤銷對林毅夫的通緝。不過,如果金門高分檢認同台軍方見解,仍可對林進行通緝。

林赴大陸23年后被通緝

在林毅夫之外,受到台軍方通緝的知名“投敵犯”還包括駕機投奔大陸的前空軍飛官黃植誠、林賢順等人。近年他們在大陸屢次透過台灣媒體表達,希望能回台灣探親的願望。

1952年出生在台灣宜蘭的林毅夫,本名林正義,后改名林正誼,1978年台灣政治大學碩士班畢業后投筆從戎,1979年分發到金門擔任連長,同年囚渡到大陸,改名林毅夫。開始一直被軍方認定為“失蹤”。其在大陸出名后軍方才確認其“叛逃”。

此前,台灣“監察院”曾兩度糾正軍方,理由是軍方早就知道林毅夫是叛逃而非失蹤,但軍方始終淡化處理,直到2002年才對林依“軍法”的“投敵罪”發布通緝,並未讓林毅夫適用有利於他的法律,引發爭議。

民黨“立委”林郁方說,目前社會上對於讓林毅夫回台、解除通緝的聲音並不是很強烈,未來檢察官或法官在審理時,應考慮外界看法。民進黨“立委”蔡煌琅則認為,林毅夫想回故鄉,須先“自首投案”,到時再來厘清應負多少刑責,若他不願自首,“連簽証都不用給他。”國民黨“立委”馬文君則呼吁,除考慮人權外,也應考慮軍人的身分與一般人不同,軍方應站出來明確表達立場。

對此,台灣軍方12日重申尊重司法判決,但也指出,軍方過去已多次清楚表達立場,就是認定林的行為仍在繼續,因此沒有通緝失效的問題。

而對於金門高分檢決定繼續發布通緝令,林毅夫的表哥李建成12日晚神情落寞地表示:“阿毅回台不知還要等到何時。”

台灣法律界有不同聲音

對於所謂“繼續犯”的問題,台灣法律界有不同的聲音。

台灣知名律師許文彬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法律人不會因“軍法”移司法而不同,但林案移司法較能平心靜氣論法,不會受政治或軍事的影響。

他認為,林毅夫“叛逃”已過追訴期,應可返台。他說,林案犯行之法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當年軍方於其時效完成之后才發布通緝令,於法不合,“監察院”就此亦曾加以糾正。

許文彬說,有一種說法謂此行為是屬“繼續犯”的性質,故其時效期間尚無從起算。實則此種說法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叛逃”犯罪完成,其“實行行為”業已終了,隻不過是“違法的狀態”仍然延續而已,學理上稱之為“狀態犯”。他說,讓林毅夫返台,不是說林當年“叛逃”行為可以原諒,而是過了法律追訴期。 就算“繼續犯”或“狀態犯”的法律學理解釋還有模糊空間和灰色地帶,但法學中還有“目的法學”,即從兩岸化敵為友的目的,從寬解釋法律。

還有法界人士認為,應否繼續通緝的關鍵,在於林毅夫的犯行是“即成犯”或“繼續犯”?如果採“即成犯”見解,林毅夫的行為早已過了追訴期,即應撤銷通緝﹔但如果是“繼續犯”,則仍屬於“行為繼續中”,高檢署顯然是依此一見解而發布對林毅夫的通緝令。

他們認為,檢方仍通緝林毅夫,應是考慮雖已終止“戡亂時期”,但兩岸在軍事上仍處“武力對峙狀態”,中共仍屬台灣“軍法”所定的“敵人”,林毅夫目前仍在“敵營中”從事黨政工作,其犯行應視為“繼續中”。

島內也有人認為,倘若中共是敵人,兩岸如何能簽訂經貿交流協議?台商赴大陸投資豈不是“資匪”?中共多位省部級高官來台訪問,非但未被依敵人逮捕,反獲高規格接待,顯然是友非敵。就此而言,認定林毅夫仍繼續投敵叛逃中,與兩岸現實有極大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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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曹昆、常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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